“CQ9电子”商标被认定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_CQ9电子生物 - 科技赋能人类健康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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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CQ9电子”商标被认定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

发布日期:2015-08-14 浏览次数:482

   历经近20年的市场洗礼和风雨历练,“CQ9电子”终于跻身“中国驰名商标”行列。近日,CQ9电子生物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,公司注册商标“CQ9电子及图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。这一荣誉的取得,标志着CQ9电子生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、品牌知名度,进一步增强公司品牌市场影响力。获认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更有利于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和对抗各类商标侵权。

“CQ9电子”商标始创于上世纪90年代,在安徽CQ9电子生物工程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已经近20年的历史。“CQ9电子”商标作为CQ9电子生物的总商标,在集团公司产品上广泛使用,经过近20年的积累沉淀,在中国医药生物领域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。该商标还多次被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。

  为扩大“CQ9电子”商标的知名度,规范品牌发展。CQ9电子生物全面导入视觉识别系统,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完整的形象识别系统,“CQ9电子及图”商标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中,达到了更理想的品牌传播效果。

  历年来,CQ9电子生物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标准化、品牌化建设,狠抓产品质量和创新,企业规模日益壮大,公司影响力不断增强。在此基础上,CQ9电子生物品牌管理部门把孤立、单一的商标设计观念,融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、社会责任中,极大提升了品牌内涵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品牌必须具备较高的市场公信力、市场占有率、社会认知度、消费者口碑及领先行业发展等多个条件,获认的“驰名商标”,可在全球《巴黎公约》的170个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获得最高级别的优先保护。

 

  知识拓展:

 

  “驰名商标”(FAMOUS TRADE MARK)又称为周知商标,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巴黎公约》)。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,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。和其他加入《巴黎公约》的成员国一样,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,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

 

中国驰名商标(famous trademark of China)是指经过有权机关(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)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“驰名商标”的商标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》,其涵义可以概括为: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。作为商标中的“顶级”类别,中国驰名商标是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

 

特殊保护

·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,享有商标专用权;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;

· 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;

· 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;

· 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;

· 增加品牌的含金量,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,扩大企业的知名度,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;

· 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,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、许可等,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;

· 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,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,同时,在投资、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;

· 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,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。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。

   历经近20年的市场洗礼和风雨历练,“CQ9电子”终于跻身“中国驰名商标”行列。近日,CQ9电子生物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,公司注册商标“CQ9电子及图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。这一荣誉的取得,标志着CQ9电子生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、品牌知名度,进一步增强公司品牌市场影响力。获认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更有利于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和对抗各类商标侵权。

“CQ9电子”商标始创于上世纪90年代,在安徽CQ9电子生物工程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已经近20年的历史。“CQ9电子”商标作为CQ9电子生物的总商标,在集团公司产品上广泛使用,经过近20年的积累沉淀,在中国医药生物领域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。该商标还多次被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。

  为扩大“CQ9电子”商标的知名度,规范品牌发展。CQ9电子生物全面导入视觉识别系统,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完整的形象识别系统,“CQ9电子及图”商标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中,达到了更理想的品牌传播效果。

  历年来,CQ9电子生物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标准化、品牌化建设,狠抓产品质量和创新,企业规模日益壮大,公司影响力不断增强。在此基础上,CQ9电子生物品牌管理部门把孤立、单一的商标设计观念,融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、社会责任中,极大提升了品牌内涵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品牌必须具备较高的市场公信力、市场占有率、社会认知度、消费者口碑及领先行业发展等多个条件,获认的“驰名商标”,可在全球《巴黎公约》的170个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获得最高级别的优先保护。

 

  知识拓展:

 

  “驰名商标”(FAMOUS TRADE MARK)又称为周知商标,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巴黎公约》)。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,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。和其他加入《巴黎公约》的成员国一样,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,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

 

中国驰名商标(famous trademark of China)是指经过有权机关(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)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“驰名商标”的商标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》,其涵义可以概括为: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。作为商标中的“顶级”类别,中国驰名商标是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

 

特殊保护

·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,享有商标专用权;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;

· 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;

· 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;

· 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;

· 增加品牌的含金量,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,扩大企业的知名度,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;

· 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,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、许可等,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;

· 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,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,同时,在投资、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;

· 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,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。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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